转发:关于做好安徽省201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2浏览次数:70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在高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2.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及与附属医院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临床教学人员;

3.在民办高校专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年以上的全时外聘人员。

二、认定政策

认定权限、条件、工作流程等,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秘人﹝2008﹞10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认定权限的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三、认定时间安排

1.申请人员网上报名:5月15日-5月26日(报名流程详见附件1);

2.现场确认:5月22日-5月27日;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5月31日-6月16日;

4.校内公示:6月19日-6月25日;

5.材料报送:6月28日-6月30日;

6.审核与颁发证书:7月-9月。

各高等学校应妥善安排好本校申报人员的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发布校内认定工作通知,有效衔接并按时完成各环节工作,确保今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平稳顺利实施。

2.要严格认定条件和程序,依法认定,明确审核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审核现场确认材料,不得扩大申报范围和弄虚作假。对在高校教师认定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受委托高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委托。对擅自扩大申报范围和弄虚作假的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

3.省教育厅授权委托的各高等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与标准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民办职业院校要按照《关于做好民办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函》(教资〔2013〕3号)要求,做好现场确认,主动和有关本科高校联系,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4.要做好学历审验,把好初审关。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申请人持国外学历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申请人持服役期间获得的军事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申请人持党校学历申请,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工作学校公章或提供省教育厅出具的文凭验证结论。各高等院校上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初审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附件2)时,一并提供本校上述学历认证证明。

5.本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签发日期以系统内设定的时间为准,证书验印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高等学校在进行证书填写打印前,要仔细核对申请任教学科、证书编号及身份号码等信息,降低错误,减少损耗。

6.鉴于已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少数教师,因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其任教学科发生变化,要求变更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的情况,经研究,变更程序明确如下:(1)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照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重新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2)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同意;(3)依据任教学科,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课程教学满一年的任课通知书;(4)个人原持有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由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收回并妥善保管。各校要严格更改高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的材料审核,在提交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公文时一并报送上述材料。

附件:2017年安徽省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操作流程.docx 

 

 

组织人事处

2017年5月12日